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1972民初2681号
原告:东莞某某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某某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3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本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及职务:2005年5月4日入职,担任生产一部焊接组风焊工。
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确认***月平均工资为7500元。
三、劳动关系解除情况:***最后工作至2022年7月21日,其后请假至8月3日,***于2022年7月27日以某某公司克扣工资、威胁调岗为由通过仲裁向某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2022年7月27日解除。某某公司确认在2022年7月25日向***发放2022年6月工资中扣除了906元,这是因为***在2022年6月焊接的灯具出现虚焊等问题,导致该批灯具被某某公司的客户退货,造成某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48748元,所以某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出具《稽核工作报告》给予***赔偿4874元的处分,分6个月赔偿。***主张根据某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可证明其工作不存在失职行为且某某公司在仲裁时也确认***所做工序结束后需要检查合格后才流到下一车间做其他工序。2022年6月23日发出的《整改通知书》载明“原因分析:该灯经大家及QC分析,五金、抛光、电镀、喷油前期是OK的,进喷油烤箱高温后热胀冷缩下挂区发现开裂。因打样整修外焊工艺错误,来图也未工艺要求造成,因公司长期要求能内焊尽量内焊,不能外露焊位,常理应背面焊接才对,正面不焊接”“整改措施:来单应标注焊接工艺;相关人员把好首件样焊接工艺;加大对整修、焊工、QC、来图工艺人员宣导”,下方部分负责人处有“赵某6/27”手写签名。某某公司确认赵某系其焊接车间主管,但焊接部门没有专门的质检人员,虽然每天都有质检人员过去巡查,但也只是对尺寸和外观进行检测,所以焊接车间主要是焊接人员自检和复检;打样整修是指客户下单后,该部门会先做1-2个样品,但一般不会有特定焊接要求,由焊接工人自行选择工艺。仲裁裁决认定某某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31036元。
法院认定及理由:从双方提交的某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可知,案涉该批灯具因为打样整修部门要求外焊工艺错误,来图也未表明工艺要求造成,整改措施也写明来单应标注焊接工艺,相关人员把好首件样焊接工艺,加大对整修、焊工、QC、来图工艺人员宣导,因此某某公司主张案涉灯具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其产生经济损失的责任在于***,本院不予采信,故***以某某公司克扣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某某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31250元(7500元/月×17.5个月)。仲裁裁决认定某某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31036元,被告未提起诉讼,视为服从仲裁裁决,故本院认定某某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31036元。
四、申请仲裁时间:2022年7月27日。
五、仲裁请求:1.解除劳动合同;2.赔偿金131036元;3.代通知金3854元。
六、裁决结果:(一)确认***与某某公司劳动关系于2022年7月27日解除;某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31036元。(二)驳回***在本案中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七、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1.无需向***支付131036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与原告东莞某某灯饰有限公司劳动关系已于2022年7月27日解除;
二、限原告东莞某某灯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1036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某某灯饰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5元),由原告东莞某某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