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特140号
申请人:***汇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A2#写字楼16层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鹰潭余江区升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平定乡街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汇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鹰潭余江区升恪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汇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北海仲字第2-34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且鹰潭余江区升恪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超越经营范围批量收购债权并进行诉讼代理。原出借人***未经相关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批准,对不特定对象进行放贷。厦门***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超越经营范围,假借提供信息咨询居间服务,对不特定对象进行放贷。以上行为皆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汇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还款账户一再更改,且无法联系原出借人与厦门***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于对资金安全的考虑,停止向不明账户转账还款,以减少不必要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向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仍不变更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故***汇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向北海国际仲裁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现其向本院提出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汇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宁
审 判 员 陈 雯
审 判 员 易 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提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向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仍不变更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八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的案件,申请人再次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当事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