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翰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与抚顺翰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112执3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负责人**,系局长。
被执行人:抚顺翰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抚顺翰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9)辽0112行审4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抚顺翰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抚顺翰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抚顺翰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经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并无可执行财产。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抚顺翰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或本院依职权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辽0112执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那寿利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