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404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望花区智玄物资商行,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锦州路9号楼4单元102号。
经营者:***,女,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被执行人:抚顺翰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丰远路9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抚顺市望花区智玄物资商行与抚顺翰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17993.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已将部分案款40000.00元转入我院案件款专户,我院已转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需要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起撤回执行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404民初33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刚
审判员武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