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翰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辽宁衍水水工水泥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04民初1394号之二
本院审理原告辽宁衍水水工水泥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翰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作出的(2021)辽0404民初1394号民事裁定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7)项,裁定如下:
判决书中“(2021)辽0404民初1394号”应为“(2021)辽0404民初1394号之一”。
审判员  王丹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