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04民初1394号
原告:辽宁衍水水工水泥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东门路78-82号。
法定代表人:袁明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娴,该公司职员。
被告:抚顺翰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丰远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姜文涛,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衍水水工水泥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翰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辽宁衍水水工水泥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抚顺翰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抚顺经济开发区支行的存款116339元,账号为21×××62,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辽宁衍水水工水泥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抚顺翰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抚顺经济开发区支行的存款116339元,账号为21×××62。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丹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