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4民初3564号
原告:嘉兴创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镇中钱村(****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8ANMC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镇南王公路**段1235号1幢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B8PL1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兴创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8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嘉兴创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嘉兴创奇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谈其竞
二○二三年十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