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02民初1845号
原告:晋城市联众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会计。
被告:**,住所地:晋城市。
法定代表人:**,任校长。
原告晋城市联众行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联众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晋城市联众行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卢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