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欣鸿电子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梧州市欣鸿电子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中研众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405执608号

申请执行人:梧州市欣鸿电子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鸳江路****。法定代表人:叶欣,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夏风,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峰,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中研众达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广西梧州市西堤三路******商务公寓/div>

法定代表人:刘东。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

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梧州市欣鸿电子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中研众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0)桂0405执608号。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405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西中研众达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梧州市欣鸿电子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31657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截至2019年11月18日,利息为91347.4元;从2019年11月19日起,按年利率4.75%,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应在南宁市青秀区凤凰岭路6号塞纳维拉花园A1号楼1101号房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广西中研众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9840元。

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广西中研众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证券、工商登记、房产、车辆信息等财产,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广西中研众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8054.29元并退给了申请执行人梧州市欣鸿电子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另被执行人***在南宁市××秀区××花园××楼××房产在本案申请立案执行前已经被处置。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中研众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西中研众达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案执行到位金额8054.2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创林

审 判 员 蓝玉凯

审 判 员 黄浩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清华

书 记 员 甘思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