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新电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沧州裕隆精密机箱机柜有限公司、新乡市新电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2民初3412号
申请人:沧州裕隆精密机箱机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农场四分场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7328926226。
法定代表人:王忠元,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李月,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乡市新电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高新区)静东街坊静泉路与新飞大道交口向东2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55159001W。
法定代表人:霍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沧州裕隆精密机箱机柜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新电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沧州裕隆精密机箱机柜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裕隆精密机箱机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焕生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