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财保17号
申请人:云南英利光伏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965236733,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3号昆明科技创新园2D14-12室,法定代表人韩朝辉。
被申请人:云南****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466289116,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上海东盟商务大厦1号楼15层1516室,法定代表人陈熙。
申请人云南英利光伏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云南英利光伏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25×××38内资金500000元,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英利光伏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英利光伏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25×××3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呈贡春融支行)内资金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春浩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