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海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西塘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702民初2004号
原告:福建海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123号恒达商贸中心B幢1504室。
法定代表人:陈献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铁军,福建松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西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西塘村。
法定代表人:林永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娟,福建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良清,福建厚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建海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川建工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西塘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塘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川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铁军,被告西塘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娟、蔡良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海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工程款209340元及逾期利息(以209340元为本金,按2021年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标准,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西塘村委会债务实际付清之日止);2.支付代垫的工程结算审核费用3500元、工程招标代理费6291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西塘村委会委托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招标樟湖镇西塘村南洋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项目,经招投标,中标方为海川建工公司,2018年8月30日,海川建工公司为西塘村委会代垫支付招标代理费6291元。2018年9月11日,西塘村委会与海川建工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海川建工公司承包西塘村委会南洋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工期30天,合同价款为553634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日内乙方(海川建工公司)应向建设单位负责人员核实工程造价,经审核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海川建工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总额为总造价的100%;发包人(西塘村委会)未能按约定支付方式工程款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给承包人(西塘村委会),工期不予顺延。合同签订后,海川建工公司按约完成了樟湖镇西塘村南洋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经验收合格后,西塘村委会委托福建众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南洋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竣工结算审核,2018年11月15日福建众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经结算审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审定金额为559340元,建设单位、审核单位、施工单位共同予以确认。西塘村委会于2018年12月20日仅支付了35万工程款,尚欠209340元未支付。另,2018年12月25日,海川建工公司为西塘村委会代垫审核费用3500元。后海川建工公司经催讨无果,为了维护海川建工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诉至人民法院。
西塘村委会辩称,一、认可拖欠的工程款,但是村委会无力清偿,需待上级拨款。2018年5月10日,西塘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就南洋自然村便道水泥硬化工程向上级申报2018年重点“一事一议”项目,明确了资金来源。经招投标,海川建工公司中标,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明确资金来源为上级拨款,之后,海川建工公司组织施工。案涉工程施工结束后,2018年11月15日,经福建众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结算审核工程总造价为559340元,西塘村委会、海川建工公司及福建众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工程结算审核验证征询表》上盖章确认。2018年12月20日,西塘村委会经由樟湖镇集体财务托管中心向海川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350000元,后续,由于上级拨款未到位,西塘村委会与海川建工公司协商,并承诺争取到上级拨款后立即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由于村财收入有限,西塘村委会常年处于收不抵支的情况,实在无力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目前,西塘村委会仍在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拨款,并愿意在收到拨款后,立即支付相应款项。二、垫付工程结算审核费不予认可。工程结束后,海川建工公司委托福建众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审核结算,按照建设工程约定不明进行审计时,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该笔费用应当由海川建工公司自行承担。三、工程招标代理费不予认可。海川建工公司主张为西塘村委会垫付工程招标代理费6291元不予认可。海川建工公司仅提供了一份收款收据,无法证明其实际支出了该笔款项。海川建工公司应当进行充分举证,否则,海川建工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西塘村委会对拖欠海川建工公司工程款的事实无异议,待争取到上级拨款后,将立即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西塘村委会提交的《收款收据》,该证据盖有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业务印章,交款方载明为福建海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海川建工公司交纳招标代理费6291元具有一定的证明力,故对该证据的证明对象予以采信。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10日,西塘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就南洋自然村便道水泥硬化工程向上级申报2018年重点“一事一议”项目。后西塘村委会委托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招标樟湖镇西塘村南洋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项目,由海川建工公司中标。2018年8月30日,海川建工公司向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招标代理费6291元。2018年9月11日,海川建工公司与西塘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海川建工公司承包延平区樟湖镇南洋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9月12日(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10月11日(以实际开工日期相应计算,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提交按规定的全部竣工资料),合同价款为553634元。合同第17.3.3条约定:“(1)进度付款额度和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日内乙方应向建设单位负责人员核实工程造价,经审核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总额为总造价(含设计变更的调整和招标人中间签证增减等工程量部分)的100%。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应提供正式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履行地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所有工程款结算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支出均通过该账户进行。(2)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时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给承包人,工期不予顺延。”合同第17.5.1.3条约定:“竣工结算资料包括:按审核单位的要求由承包方提供。”合同第18.3.5条约定:“实际竣工日期:工程一次性验收合同的,提交‘交验报告’日为实际竣工日;工程验收存在需整改的内容,整改工作完成后,经复验合格的,复验日为实际竣工日。”合同签订后,海川建工公司进场施工完成了樟湖镇西塘村南洋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2018年11月15日,福建众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ZHZ[延]18025号结算审核报告,审定涉案工程造价为559340元。西塘村委会、海川建工公司均予以确认。2018年12月20日,西塘村委会通过樟湖镇集体财务托管中心向海川建工公司向海川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350000元。2018年12月25日,海川建工公司向福建众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审核费用3500元。后海川建工公司向西塘村委会催讨剩余工程款无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海川建工公司与西塘村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海川建工公司承包的南洋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项目已经竣工,西塘村委会应按照约定向海川建工公司支付对应的工程款。经双方确认涉案工程造价为559340元,西塘村委会于2018年12月20日向海川建工公司支付350000元,尚有209340元(559340元-35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故海川建工公司要求西塘村委会支付剩余工程款209340元,依据充足,予以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7.3.3条第(2)款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时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给承包人……”海川建工公司要求自按2018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未超过上述标准,予以支持。关于要求支付审核费用3500元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7.5.1.3条约定:“竣工结算资料包括:按审核单位的要求由承包方提供。”福建众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结算审核报告,属于双方约定的竣工结算资料,依照上述约定,该结算审核报告应由海川建工公司提供,因该结算审核报告而支出的费用亦应由海川建工公司承担,故海川建工公司要求西塘村委会支付审核费用35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要求支付垫付的工程招标代理费6291元的问题,双方未对该笔费用的承担进行约定,但该笔费用系因西塘村委会为顺利招标,委托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招标活动而产生,理应由西塘村委会承担,故海川建工公司要求西塘村委会支付垫付的工程招标代理费6291元,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西塘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海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93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20934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该款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西塘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海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工程招标代理费6291元;
三、驳回福建海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8.90元,减半收取计2429.45元,由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西塘村民委员会负担2359.70元,由福建海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9.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包永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 鑫
书 记 员 李玲莉
一、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
账号:9050××××4965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