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海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西塘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民终1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西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西塘村。
法定代表人:林永建,村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海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123号恒达商贸中心B幢1504室。
法定代表人:陈献毅,执行董事。
上诉人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西塘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海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21)闽0702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西塘村民委员会以自愿撤回上诉为由,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西塘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西塘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西塘村民委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文如
审 判 员 张廷贵
审 判 员 邱丽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历宏
书 记 员 王文婷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