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西塘村民委员会、福建海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7执复95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123号恒达商贸中心B幢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092708697C。
法定代表人:陈献毅,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西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西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702B300340769。
法定代表人:林永建,村主任。
复议申请人福建海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闽0702执异5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复议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福建海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复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福建海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复议审查期间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海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聪荣
审判员  郑福晋
审判员  吴文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雪婷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