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2006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鼎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木易。
被执行人:盐城德***米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323564185R,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云溪路西侧(云溪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黄键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鼎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德***米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经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执1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盐城德***米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73887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爱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孔维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