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鼎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盐城鼎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盐城德申光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20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鼎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木易。
被执行人:盐城德***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云溪路西侧(云溪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黄键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鼎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德***米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经查,江苏省盐城市仲裁委员会盐仲(2018)裁字第153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09月07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
1、2020年08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到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2020年08月18日,2020年10月16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2020年10月16日,扣划被执行人冻结账户存款7526元,并支付申请人,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2020年10月29日,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线索。
4、2020年11月1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5、2020年11月17日,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张爱武
审判员  周红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孔维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