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斯特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法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与杉杉(亳州)都市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法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与杉杉(亳州)都市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5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湖浔练商初字第86号
原告:浙江法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施云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杉杉(亳州)都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1886号(丁瓦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善良,安徽*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法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杉杉(亳州)都市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法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法斯特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属其自己行使诉讼的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法斯特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浙江法斯特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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