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斯特电梯有限公司

法斯特电梯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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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03执8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法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施云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祥,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宇辉,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申请执行人法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法斯特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法斯特电梯有限公司货款87000元、违约金5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155元。
执行立案后,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于2022年5月24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42062元,扣除执行费2062元,余款4万元于同日发放完毕。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小汽车,本院已委托查封,但未实际扣押。
2022年5月24日,申请执行人法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应支付法斯特电梯有限公司12万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款项),定于2022年5月24日前支付法斯特电梯有限公司案款4万元;定于2022年6月15日前支付法斯特电梯有限公司案款6万元;余款2万元定于2022年10月1日前付清”。截止2022年5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4万元,尚未执行到8万元,已收取执行费2062元。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申请执行人法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且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503执84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雷震云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