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雅新园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海南雅新园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1民终52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西侧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93131982E。
负责人:符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雅新园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路48号鸿泰大厦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47779649M。
法定代表人:曹五院。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海南雅新园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8民初14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就本案与被上诉人海南雅新园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8.23元,减半收取259.1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韩芬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伟
书记员  陆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