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琼0107民初2496号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琼0107民初2496号
原告:海南信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秀大道46-1号鸿泰大厦第12层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D8HM1N。
法定代表人:曹明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军,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海南雅新园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秀路48号鸿泰大厦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47779649M。
法定代表人:曹五院。
原告海南信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雅新园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5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讼中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信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海南信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庄梦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熊莹
书记员 廖春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