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甬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博崛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兴甬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22执19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博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14828293XH,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18号建联大厦13楼(1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传红。
被执行人:上海兴甬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134143795P,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新松路18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书龙。
申请执行人博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兴甬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博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上海兴甬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7856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兴甬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2月15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78560元,被执行人已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博崛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上官芳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邵 伟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