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甬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兴甬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执370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兴甬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方塔北路585。
法定代表人:张俊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韦伦,上海之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郑国强,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唐青,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执行人:上海加伦低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松隐南星村3106号4楼257室。
法定代表人:吴培琳。
被执行人:中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2003室。
法定代表人:厉俊侃。
原告上海兴甬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国强、唐青、上海加伦低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喆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沪0117民初6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郑国强、唐青、上海加伦低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喆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兴甬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国强、唐青、上海加伦低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喆置业有限公司在其分别尚未缴纳出资1,500万元、7,5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范围内在(2019)沪0106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书项下不能清偿债务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保证金300万元及利息445.80万元。
本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2年8月2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本院邮寄的执行通知书等被邮局以“无人签收”为由而退回后,依法进行公告送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某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唐青银行存款68,729元、中喆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932.82元,该款项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发还;登记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国强、唐青名下分别为沪CXXX**、沪EXXX**车辆(查封到期日至2024年8月18日止,申请执行人在到期日前20天申请续查封)。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执行中,除划拨的被执行人名下部分存款及轮候登记查封的车辆外,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明火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王彦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莉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