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11民初23959号
原告:官渡区**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
经营者:姜**,男,汉族,1990年7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稳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回族,1995年11月23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原告官渡区**建材经营部诉被告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云南稳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官渡区**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