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执677号
申请执行人:扬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殷新华,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镇江隆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佘兵,总经理。
申请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镇江隆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纠纷一案,扬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扬国土资监罚[2017]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苏1182执677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宗 鸣
审 判 员 吴春洪
审 判 员 张卫国
法官助理 杨 鹏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施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