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隆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镇江隆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苏1182行审38号
申请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182014495980W,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洲,该局监察大队科员。
被申请人:镇江隆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MAIMMTJX98,住所地扬中市扬中大道土产公司综合楼109室。
法定代表人:佘兵,总经理。
2017年6月28日,申请人在巡查中发现,被申请人擅自占用扬中市新坝镇联合村土地建设彩钢瓦房屋。7月3日,申请人立案受理,查明:自2017年6月开始,被申请人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扬中市。7月10日,申请人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被申请人未按要求履行。经现场勘测和调查,被申请人占用的土地面积为949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为564平方米。经核对本市土地利用现状图,被申请人占用的耕地为925平方米;又经核对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被申请人占用的土地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
2017年8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亦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17年8月21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扬国土资监罚[2017]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在扬中市新坝镇联合村10组非法占用的949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占地面积为564平方米的彩钢瓦房屋和其他设施;三、罚款人民币18980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全面履行,2018年2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申请人在接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陈述和申辩,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人于2018年3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在扬中市新坝镇联合村10组非法占用的949平方米土地;缴纳罚款人民币18980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书面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扬国土资监罚[2017]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3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