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萨丁重工有限公司

山东萨丁重工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终13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萨丁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北环路与北海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金祥,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上诉人山东萨丁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萨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4民初28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萨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诉讼费由***负担。事实与理由:安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劳人仲案字[2017]第489号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萨丁公司按裁决书规定的时间,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驳回萨丁公司起诉错误。萨丁公司不拖欠***工资及提成,安丘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依据***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及微信聊天记录认定萨丁公司拖欠***工资及业务提成错误。安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该案时,在未送达传票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程序错误。

***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萨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萨丁公司不向***支付工资及业务提成6000元;诉讼费由***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向萨丁公司主张劳动报酬,安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劳人仲案字[2017]第489号裁决书系终局裁决,现萨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东萨丁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向萨丁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安劳人仲案字[2017]第489号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因安劳人仲案字[2017]第489号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一审驳回萨丁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萨丁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萨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尹 义

审判员 宫 磊

审判员 高 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朋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