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民初2003号
原告:山***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经济开发区昆山大道与206国道交叉口5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金祥,总经理。
被告:***,男,199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原告山***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山***重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重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重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山***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瑞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