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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4执38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09月09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迪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613188068。
法定代表人:黄立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604民特46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迪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6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迪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迪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迪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22年1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虞百官街道财富广场6幢1601室的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2022年1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号的机动车(查封期限二年),上述财产均系轮候查封暂难处置。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迪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出境报备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叶百成
审判员孔敏
审判员黄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余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