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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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4执13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迪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613188068。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604民初69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迪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98548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迪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迪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迪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但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2021年06月11日查封被执行人浙江迪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6幢1601室的不动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2021年6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浙江迪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的车辆六辆(查封期限二年),上述财产均系轮候查封,暂难处置。扣划被执行人浙江迪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0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9200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迪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出境报备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