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佳文商贸有限公司

邢台佳文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锦肯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03民初2293号
申请人:邢台佳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北路256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583625765W。
法定代表人:左晓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锦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泸太路8885号6幢A楼198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MP7KX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邢台佳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锦肯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锦肯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开设的账号为31×××03中银行存款16000元或其他等额银行存款。申请人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全金额为:16000元,保险期间至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锦肯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开设的账号为31×××03中银行存款16000元或其他等额银行存款。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80元,由申请人邢台佳文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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