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佳文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2民初2381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
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锴,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邢台佳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北路256号2#楼。
法定代表人:左晓军。
被告: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深石明宏,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邢台佳文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裴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