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执恢4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
被执行人浙江中安远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惊驾路565号003幢7-6。
被执行人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惊驾路565号中信泰富广场B座七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裕民二初字第01283号民事判决书、(2020)冀0108执异131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的存款615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住房公积金61589元。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春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吕晓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