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安远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安远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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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81执262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安远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惊驾路****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591571920F。
法定代表人:黎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海兰路**(领豪鑫座)****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914LY7N。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许斌,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安远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许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81民初3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许斌向申请执行人归还款项12395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260元,执行费1479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许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申报也未履行。本院已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但是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方式对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许斌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在我院有系列案件,其名下5个银行账户已冻结,冻结金额合计为0元;被执行人许斌名下13个银行账户已冻结,冻结金额合计229.92元,已扣划220.84元,优先支付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本院已书面冻结被执行人许斌名下的公积金账户。已委托当地法院调查,证实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12月27日,本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鉴于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许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义务及拒不申报名下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失信被执行人等执行措施,并作出了罚款一千元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电话和中国移动微法院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未在七天内向我院提交终本异议的书面材料,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提出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中业华威控股有限公司、许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严波
审判员邱青霞
审判员韩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叶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