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31247号
原告:上海金鳄洁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5楼**。
法定代表人:周丽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武明,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安远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注册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惊驾路****7-6iv>
被告:***,男,汉族,1959年7月31出生,户籍地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天门路清江弄****。
原告上海金鳄洁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安远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鳄洁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02.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海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顾臻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