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联臻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联臻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4执51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四川联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联臻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联臻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但未得实际控制,故本院无法处置。此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有本金250万元元及逾期利息、律师费3万元、案件受理费140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柒
审判员鲁通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