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联臻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联臻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4执18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执行人:四川联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联臻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应当中止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9)川0104执18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柒
审判员鲁通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