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联臻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联臻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7执恢22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联臻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四川联臻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字第103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XX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查封的被执行人**位于成都市天府××区××大道××单元××楼××号房屋予以评估拍卖,但拍卖款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银行流水、不动产、有价证券、汽车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未查询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房产、土地、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汽车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字第103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代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