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财保1337号
申请人:济南华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西二环路北首路西山东济南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北区73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之财产保全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茂岭山路2号普利商务中心。
负责人:何宁,总经理。
被申请人:香河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新开街南侧永明路东侧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刘春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华波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香河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之财产保全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向本院出具责任限额为31.5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承诺:“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财产保全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财产保全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华波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香河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95元,由申请人济南华波物资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海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顾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