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2民初215号之二
原告:合江县兴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合江县合江镇北门口居委二组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665355324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生于1979年11月1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四川鑫云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泸县云锦镇老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225WG9W。
法定代表人:陆艳红,总经理。
原告合江县兴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云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合江县兴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江县兴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江县兴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54元,减半收取5277元,保全费3970元,合计9247元,由原告合江县兴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