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03民初787号之二
原告:***,男,生于1976年9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泸州市纳溪区白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泸州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邻玉镇石油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20481480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鑫云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云锦老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225WG9W。
法定代表人:陆艳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泸州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川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泸州市春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鑫云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泸州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鑫云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泸州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鑫云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泸州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鑫云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钱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