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成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财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沈阳成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01民终55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财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团结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鼎***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鼎***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成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龙山街道办事处兴法西路63-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财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成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2022)辽0124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财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履行订购协议,与上诉人签订购房合同,接受房屋,或者判令被上诉人赔偿因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接受房屋造成上诉人三套门市网点及两个车库的闲置损失,以及房价下跌损失,共计1523964.65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7日,被上诉人订购上诉人位于法库县辽代风情小镇网点三套,面积分别为179、127和205平方米,共计512.73平方米,以及车库两个,面积共计为42.48平方米。由于房价下跌,被上诉人订购并交款后,迟迟不按照订购协议书的约定与上诉人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房屋入住手续,造成上诉人既不能出卖也不能出租,时至今日被上诉人要求解除订购协议,全额退款,并支付利息损失,实属无理。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将案涉网点及车库交付给被上诉人,是不符合事实的,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订购协议,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此房入住手续,如被上诉人拒不签订合同,拒不办理入住手续,这才是本案的事实真相。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无理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三年来所遭受的门市网点及车库的出租租金损失,以及房产价格下跌损失,共计1523964.65元。 沈阳成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答辩人于2019年10月17日与上诉人签订《辽代风情小镇订购书》,缴纳全部购房款,上诉人只开具了普通收据;此后上诉人既不与答辩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也不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更没有向答辩人交付案涉门市房、车库;答辩人多次催促要求签订正式合同、开具正式发票,并将案涉房屋进行备案过户,但上诉人一直推拖。2021年5月,与答辩人同样在上诉人处购房的***,因上诉人没有交付房屋起诉上诉人退房,经法库县人民法院调解上诉人同意退房退款。之后,答辩人也向上诉人提出退房退款,上诉人以暂时没钱为由推拖至今。因此,上诉人所谓答辩人拒绝接收房屋的说法,完全虚假、编造,企图推卸责任。二、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上诉人没有向答辩人提供案涉商品房现售的有关证明文件、商品房销售委托书,也未将符合现售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答辩人,即使上诉人称可以交付,但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屋,答辩人也有权拒绝接收。可见,上诉人既不具备现房销售条件、也确实没有履行房屋交付义务。三、上诉人所谓要求答辩人赔偿损失的理由,更不能成立。上诉人至今没有与答辩人签订正式合同、没有开具正式发票、没有依法交房,案涉房屋至今没有备案,完全不符合销售条件;现在上诉人却要求答辩人赔偿损失完全无理取闹、颠倒黑白,上诉人不承认自己的违约行为,反而倒打一耙、损害了国企的威信和信誉。四、案涉商品房的建设开发单位是沈阳浑南置业有限公司,上诉人并非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其与答辩人签订的订购书也显示代售,但上诉人并未出示浑南置业公司的委托书,上诉人收取答辩人的商品房销售款也没有提供沈阳浑南置业公司的房价款发票。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公平公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审查核实,驳回上诉人的无理上诉,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沈阳成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10月17日签订的《辽代风情小镇订购书》;2.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2,442,43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暂定280,000元,合计2,722,431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17日,被告沈阳财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沈阳成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辽代风情小镇定购书》,主要内容:甲方将位于辽代风情小镇网点3套(销售面积512.73平方米)、车库2套(销售面积42.48平方米房)出售给乙方,售价为2,442,431元。原告沈阳成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沈阳财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均在《辽代风情小镇定购书》***确认。 原告沈阳成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被告沈阳财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交付购房款2,442,431元。被告沈阳财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为原告沈阳成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一份,被告沈阳财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在收据下方加盖财务专用章。之后,被告沈阳财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未向原告沈阳成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交付案涉网点及车库。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辽代风情小镇定购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沈阳成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将全部购房款2,442,431元交付给被告沈阳财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而被告沈阳财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未将案涉网点及车库交付给原告沈阳成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沈阳成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解除《辽代风情小镇定购书》的条件已具备。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原告沈阳成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到法院起诉被告沈阳财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沈阳财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收到起诉状副本并应诉答辩,属已将解除《辽代风情小镇定购书》的意思表示通知被告沈阳财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综上,原告沈阳成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解除《辽代风情小镇定购书》已具备了解除条件,且已通知被告沈阳财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故《辽代风情小镇定购书》应予以解除,原告沈阳成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该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沈阳成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已按《辽代风情小镇定购书》约定将购房款交付被告沈阳财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属合同已履行情形,《辽代风情小镇定购书》解除后,原告沈阳成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可以要求被告沈阳财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故原告沈阳成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沈阳财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退还购房款2,442,431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原告沈阳成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沈阳财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被告沈阳财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向原告沈阳成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原告沈阳成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向一审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数额,故应以利息方式支付违约金,故被告沈阳财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沈阳成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购房款2,442,431元的利息,计息时间: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沈阳成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财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签订的《辽代风情小镇定购书》;二、被告沈阳财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沈阳成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购房款2,442,431元;三、被告沈阳财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成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购房款2,442,431元的利息[计息时间:自2019年10月17日至给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四、驳回原告沈阳成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80元,减半收取14,290元,原告沈阳成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阳财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2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库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沈阳成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14,290元,应予退还。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提供新证据:1.《辽代风情小镇房屋退款协议》:证明2020年4月20日,上诉人因不能办理辽代风情小镇房屋的产权登记证,经与购房单位沈阳市法库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达成辽代风情小镇退款协议,上诉人承诺将购房款退还,印证了被上诉人答辩所述不能备案登记过户、不能依法交付商品房的情形。2.法库县房产管理处情况说明:证明辽代风情小镇房屋开发商沈阳浑南置业有限公司未向法库县房产管理处提交辽代风情小镇的任何手续及备案信息,说明辽代风情小镇的门市房车库等商品房不具备现房销售条件。本院依法组织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所涉房屋订购书应否继续履行。 上诉人主张拒绝与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拒绝接收房屋履行合同。本院二审期间要求上诉人提供其要求被上诉人与其签订正式合同、接收房屋,而被上诉人予以拒绝的证据,上诉人未能提供,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院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采信。上诉人要求赔偿损失,因其一审未提起反诉,超出本案审理范围,故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580元,由上诉人沈阳财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 帆 审判员 *** 审判员 谢 宏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