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成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成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124执112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学生,住辽宁省法库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狱中服刑)。
被执行人:沈阳成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法库县人民法院(2018)辽0124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与**、沈阳成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2018)辽0124执1120号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为45733.95元,其中吴勤给付36587.16元,沈阳成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给付9146.79元,执行费586.0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沈阳成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9146.79元,***应给付执行款36587.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明,**没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可供执行,且其在狱中服刑,本院已将**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待**出狱之后,再予以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8)辽0124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