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成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沈阳成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库县公路管理处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124执93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一年级学生,住辽宁省法库县。
被执行人**,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
被执行人沈阳成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法库县公路管理处,住所地法库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路管理处处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成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库县公路管理处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案号为(2018)辽0124执932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8)辽0124刑初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百才

二〇一八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