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31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
法定代表人:周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映兵,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凯世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何**。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31民初7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8月8日立案执行四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凯世捷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85,645元及利息等。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姚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詹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