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03民初2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佳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李宁,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炜,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颜艳,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海健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翟则沟****楼2-602。
法定代表人:程斯健。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佳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海健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20)鄂1003民初22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在建设银行延安永昌路支行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海健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设银行延安永昌路支行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 张艳丽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齐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