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8957号
原告:甘肃利鑫源微硅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670809079H,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2599号望河丽景小区1号楼4单元1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海健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0940079909,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翟则沟二期22号楼2-602。
法定代表人:程斯健,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利鑫源微硅粉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海健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利鑫源微硅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燕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