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四获益建设有限公司

泸县恒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四获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1民初453号
原告:泸县恒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牛滩镇横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326949515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九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四获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奇峰镇奇峰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227G601。
法定代表人:许波。
原告泸县恒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四获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泸县恒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泸县恒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县恒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1.5元,由原告泸县恒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游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