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四获益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四获益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25财保71号
申请人:***,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申请人:四川四获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奇峰镇奇峰街村。
法定代表人:许波。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四获益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四获益建设有限公司在古蔺县交通运输局应得的工程款100000元,冻结期间禁止支付,不得挪作他用,冻结期间为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祝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