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525执4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韩其春,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执行人:四川四获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奇峰镇街村。
法定代表人:许波,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韩其春与被执行人四川四获益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向被执行人四川四获益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韩其春已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依据(2018)川0525财保7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执行人四川四获益建设有限公司在古蔺县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款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四获益建设有限公司在古蔺县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款4325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