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四获益建设有限公司

泸县恒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四获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21财保106号

申请人:泸县恒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牛滩镇横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3269495150。

法定代表人:杜然军,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四获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奇峰镇奇峰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227G601。

法定代表人:许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泸县恒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四获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泸县恒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川四获益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10000元的财产,并以本公司HZS180C8H搅拌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泸县恒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21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财产,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川四获益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10000元的财产。

保全费1570元,由被申请人四川四获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游一二